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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海凤与范厚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凤,范厚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923号原告:王海凤,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丰县。被告:范厚强,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丰县。原告王海凤与被告范厚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海凤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王海凤负担。审判员  孙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