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焕彩与深圳市知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彩,深圳市知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992号原告:陈焕彩,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深圳市知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季秀梅。原告陈焕彩与被告深圳市知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焕彩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焕彩的申请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焕彩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陈焕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福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