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521民初153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生与双鸭山市顺天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鸭山市顺天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1536号之七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生,男,65岁,汉族,无职业。诉讼代理人:张天宇,男,39岁,汉族,无职业。诉讼代理人:关剑锋,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双鸭山市顺天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天华,经理。诉讼代理人:李季,副经理。诉讼代理人:董金辉,双鸭山市粮食局职工。原告张生诉被告双鸭山市顺天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顺天公司)、双鸭山市粮食局(粮食局)、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黑0521民初1536号之四民事裁定,责令中央储备粮双鸭山直属库对双鸭山市顺天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的应付款180万元停止支付。张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同时申请对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财产(张生所有的大庆市让胡路区景园6-2-3-502处62.9平方米房屋、高云娣所有的大庆市让胡路区世纪花园四期6号底层车库住宅楼住宅1-501处76.78平方米房屋)予以解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央储备粮双鸭山直属库对被申请人双鸭山市顺天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的应付款180万元可以支付;二、解除对张生所有的大庆市让胡路区景园6-2-3-502处62.9平方米房屋、高云娣所有的大庆市让胡路区世纪花园四期6号底层车库住宅楼住宅1-501处76.78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翠霞人民陪审员  孟艳秋人民陪审员  王欣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