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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洪旺彩、马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旺彩,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59号申请人:洪旺彩,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埼,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宇,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马刚,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申请人洪旺彩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马刚所有的粤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洪旺彩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011744060248041S000001,担保限额:31980.11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旺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马刚所有的粤X×××××号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339.80元,由申请人洪旺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海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