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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石田路2弄14号。法定��表人:孙华,董事长。上诉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审被告与原审原告没有签订过工程分包合同,其与原审原告之间不存在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本案不应以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依据,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审原告的诉请,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施工地点在苏州工业园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故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原告提供的工程分包补充协议与决算表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上诉人没有义务接受一份伪造工程合同的管辖。本案应由原审被告所在地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移送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施工地点在苏州工业园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江苏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学辉审判员  曾雪蓉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