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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执行人姚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姚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8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营业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姚莹,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申请执行姚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执行人姚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驻驿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雪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