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琴与高六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琴,高六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047号原告:杨琴,女,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六蛇,男,汉族,51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2017年4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琴诉被告高六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琴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琴负担。审判员 谢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