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翟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丽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773号原告:天津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濠威大厦1门。法定代表人:王沄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慧,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翟丽娜,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