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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林鑫与高中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鑫,高中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804号原告:刘林鑫,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高中明,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1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鑫诉被告高中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鑫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林鑫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林鑫负担。审判员 魏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化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