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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艺波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艺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刑终122号原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艺波,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安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艺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浙048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艺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艺波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艺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艺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艺波撤回上诉。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敏    玮代理审判员 何筠代理审判员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云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