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4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斌、王国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斌,王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6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斌,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国青,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斌与被执行人王国青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173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国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国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黄斌借款人民币17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55元。但被执行人王国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国青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王国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国青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王国青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国青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斌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国青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46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国青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卫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