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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广安市宏泰矿业有限公司、夏红均、范晓鹏、蒲志宏、李君芳、蒲朝阳、王洪兵、谭显国、柴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广安市宏泰矿业有限公司,夏红均,范晓鹏,蒲志宏,李君芳,蒲朝阳,王洪兵,谭显国,柴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邹光建,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广安市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被执行人:夏红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范晓鹏,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蒲志宏,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李君芳,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蒲朝阳,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王洪兵,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谭显国,男,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柴权,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广安市宏泰矿业有限公司、夏红均、范晓鹏、蒲志宏、李君芳、蒲朝阳、王洪兵、谭显国、柴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诗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