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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磊与李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磊,李相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883号原告:胡磊,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李相珍,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鄂州市。原告胡磊诉被告李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吴小妹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亚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皮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