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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小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3刑初5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小华,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安义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安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由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53号起诉���指控被告人周小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剑鹰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周小华和被害人展某在安义县龙津镇安居花园一商店内的麻将馆打麻将,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争吵之后,被告人周小华便冲进麻将馆的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将展某头部、手部等处砍伤,尔后逃离现场,并将菜刀扔在了路边的菜地里。随后,被害人被送往安义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展某头皮裂创累计20CM以上、右顶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周小华向安义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展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展某的经济损失14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展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小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安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小华的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安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安)伤鉴(轻)字(2016)015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被害人展某的陈述,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人周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人周小华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经本院委托,安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提交了对被告人周小华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为被告人周小华无犯罪前科,邻里关系和谐,适合纳入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手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小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小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周小华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对其社会调查的报告及意见,被告人周小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小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乐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条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