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曾佑平与欧治平、刘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佑平,刘伟,欧治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813号原告曾佑平,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侯明霞,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婷婷,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欧治平,女,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佑平与被告刘伟、欧治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佑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佑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曾佑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佑平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谢凤鸣人民陪审员 段 娟人民陪审员 游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