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1609江苏金久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谢冬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金久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谢冬英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久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广惠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5368885A。法定代表人:闵向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冬英,女,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金久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冬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金久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金久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金久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裕华审判员 钱 锦审判员 赵玉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