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佳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益盛石油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魏树森,吴广西,高丰轮,陈立英,范华军,魏树峰,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保61号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结算,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香隅化工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328335-4。法定代表人:魏树森,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东营市佳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消防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67454215-6。法定代表人:高丰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东营市益盛石油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872088-1。法定代表人:王曙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魏树森,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吴广西,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高丰轮,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陈立英,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范华军,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魏树峰,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7908185-1。法定代表人:江胜利,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佳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益盛石油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魏树森、吴广西、高丰轮、陈立英、范华军、魏树峰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7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0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等额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佳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益盛石油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魏树森、吴广西、高丰轮、陈立英、范华军、魏树峰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7500万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期限两年。二、冻结被申请人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040万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阮文生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叶宏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