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峨山高香万亩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文光、潘红梅、杨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峨山高香万亩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文光,潘红梅,杨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旃绍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实龙、黄茜严,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峨山高香万亩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被执行人:杨文光。被执行人:潘红梅。被执行人:杨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峨山高香万亩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文光、潘红梅、杨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相关财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峨山高香万亩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无车辆及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文光、潘红梅、杨霄暂无履行能力,除抵押物即位于玉溪市珊瑚路2号的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委托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暂无结果。本院将被执行人云南峨山高香万亩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文光、潘红梅、杨霄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6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家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