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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匡卫军、郭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匡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被执行人匡某,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被执行人郭某,女,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甬仲金字523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匡某、郭某的银行存款99818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伏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曹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