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6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红桥与权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桥,权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6民初326号原告:李红桥。被告:权燕。原告李红桥诉被告权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陆幸幸独任审判。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权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权燕支付原告73440元及违约金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权燕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73440元,借款条上写明,被告于2017年3月15日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权燕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344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权燕向李红桥借到人民币柒万叁仟肆佰肆拾元整。上述借款约定于2017年3月15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双方约定本纠纷由吉利区人民法院管辖。落款为:借款人权燕借款日期2017年1月12日。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借条、庭审笔录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权燕向原告李红桥借款73440元未还,原告要求其还款应予支持。被告逾期未付,应按约定承担违约金1000元。被告权燕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权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红桥借款73440元;二、被告权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红桥违约金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1元,减半收取为830.5元,由被告权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陆幸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