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康峰云、黄冬至与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峰云,黄冬至,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277号原告:康峰云。原告:黄冬至。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财信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王双云。原告康峰云、黄冬至与被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康峰云、黄冬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峰云、黄冬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韶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