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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焕芳与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芳,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919号原告:刘焕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洋,陕西格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阳春,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菱湖,该公司员工。原告刘焕芳与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刘焕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焕芳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焕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20元,原告刘焕芳已预交,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刘焕芳承担。审 判 长  高 阳人民陪审员  郗平宗人民陪审员  来新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抒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