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与张开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张开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住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廖学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开吉,男,1950年10年6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开吉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开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开吉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P85**号小车。二、银行存款的冻结为12个月,不动产的查封为三年,动产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