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农丰村24号(4-5层)。法定代表人:靳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宏毅,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鹏,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安邦街南215号(1-2层)。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成,男。上诉人黑龙江省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50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建成公司上诉称,华融公司起诉我公司20起民间借贷纠纷,且全部提交了相同的证据《对账单》,此份证据记载“截止2016年12月30日,建成公司欠华融公司108652093.01元”,故本案已经超过了原审法院受诉案件标的额上限;建成公司是当地知名企业,所涉借贷纠纷达亿元,故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高级别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撤销(2017)黑0521民初502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华融公司诉称其与建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00万元,年利率为按基准利率5.6%,借款期限3个月。华融公司依据此合同起诉建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995万元及2014年11月17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完结日止以995万元为本金,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华融公司起诉的总标的额超过原审法院受理上限,本案应当由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502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春花审判员 张玉波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