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均,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简阳市。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3日被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3日由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青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李均与陈某(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在简阳市简城街道花园街附近发现并确定了被害人秦某某为作案目标,并尾随至阳安中学大门外,由李均望风,陈某从秦某某身后将其衣服左边衣服兜内的一部苹果牌6S粉色手机扒走。秦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同月24日,民警将李均挡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86克。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98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均辩称案发当天陈某约他出来逛街,事前未共谋盗窃,也未参与望风,事后才得知陈某扒窃了一部苹果手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李均与陈某(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在简阳市简城街道花园街附近发现并确定了被害人秦某某为作案目标。当日12时43分许,二人尾随秦某某至阳安中学大门外,由李均望风,陈某从秦某某身后将其衣服左边衣服兜内的一部苹果牌6S粉色手机扒走。秦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民警经侦查确定被告人李均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6年10月24日在简阳市沱二桥桥头将其挡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净重为0.86克的毒品海洛因。经鉴定,被盗的苹果牌6S手机价值人民币3198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19日12时47分,被害人秦某某报警称,当其行走至阳安中学附近时被盗了一部粉红色苹果6S手机;当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民警经调取案发当日视频监控发现并确定同案犯陈某身份后,在简阳市简城镇老利民桥上将陈某抓获,陈某到案后供述了伙同李均在简城街道医院路扒窃了一部苹果手机的事实,民警于2016年10月24日在简城镇沱二桥桥头将李均抓获。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均的身份情况。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均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3日被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李均的检测样本经提取尿液现场检测,吗啡结果呈阳性,冰毒结果呈阴性。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及对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7.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4日18时许,民警对被告人李均进行人身检查时,在其外衣右边衣服包内检查出一红塔山烟盒,烟盒内有用白纸包裹和用塑料袋包裹的白色粉末2包,在其左手手背上检查出一陈旧性针眼。8.称量笔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李均身上查获的白色粉末经称量,净重为0.86克。9.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简阳市公安局将从被告人李均身上查获的2包疑似毒品予以扣押。10.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从被告人李均身上查获的白色粉末2包均检出海洛因成分。11.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秦某某被盗苹果派6S手机价值人民币3198元。12.购机发票,证实秦某某被盗苹果派6S手机于2016年3月24日购买,购机价格为5200元。1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称2016年10月19日12点30分左右,她和朋友钟某某吃过饭,在简城老利民桥正对一条街逛一家饰品店出来后,朝花园街方向走,经阳安中学大门到供电局对面时发现其衣服包内的粉红色苹果6S手机被偷了;后来钟某某跟她说走到阳安中学门口时,有两个男的从她们后面走过去,她看了他们一眼,其中一个穿黑色外衣,一个穿咖啡色外衣,然后那两个男的就从她右方往前面走了,她怀疑是那两个男的偷的;当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她用钟某某的手机报了警。14.证人钟某某的证言及视频截图辨认,称2016年10月19日12点过,她和秦某某吃了饭,散步到老利民桥,逛了一家饰品店出来走到阳安中学大门口时她感觉后面有人,就往秦某某那边看了一眼,看见一个穿黄色衣服的男子从她们后面走过,走到她们前面后,她看见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和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一起往花园街方向走了,她们走到花园街转弯的口子时,秦某某发现其衣服包包里的粉红色苹果6S手机被盗了。案发后,钟某某辨认出监控视频截图中穿黄色衣服男子和穿黑色衣服男子为当天跟在她们后面的人。15.同案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案发当天中午他给李均打电话喊他到简阳南门川府巷附近碰面,后他就给李均说一起去找点钱(偷点东西),让李均跟到他就行了;他们走顺城街、新民街翻老利民桥到了阳安中学对面,他们往供电局方向走时看到一个女的上衣外包里面有一个金色手机,他看到后就直接上前用手从那个女的上衣包内把手机拿出来了,得手后他就和李均一起往新利民桥方向走,翻新利民桥时,李均问他偷了一个什么手机,他就把偷的手机拿出来看是一个金色的苹果6S手机,他就把手机关机了;后来他将偷的这个手机卖了一千多元钱,给了两、三百元给李均。案发后,陈某辨认出监控视频截图照片中穿黑色外衣的是他,穿黄色外衣的是李均。16.被告人李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他知道陈某是专门做扒窃的,2016年10月19日中午,陈某给他打电话喊他出去逛一逛,他就知道是喊他一起去扒窃点东西;他到老利民桥跟陈某碰头后,他们翻过老利民桥经阳安中学大门口到了花园街口子卖菜的地方没有找到可以偷的,就又调头往老利民桥走,走到阳安中学门口时,陈某走到前面两个女的中间的时候,他估计陈某要下手了(意识是偷东西),他就有意识的走过去为陈某挡了一下,当时偷没偷到他不清楚,后来他们走到新利民桥时,陈某给他说“还是一个小苹果手机”,后来陈某拿到手机,他们各自分开走了,陈某一直没有给他钱;当天他穿的一件有点带黄色、咖啡色的上衣,陈某穿的是一件黑色外衣。案发后,李均辨认出了同案人陈某。庭审中,被告人李均辩称其并未与陈某共谋及参与盗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人答辩认为,根据李均和陈某的供述,李均对案发当日陈某约他出来共同扒窃的目的是明知的,监控视频显示二人在案发地点附近来回走动,在人行道上人流不多的情况下刻意挨近被害人,李均在被害人身后有四处张望的动作,二人得手后从被害人身边迅速离开,故李均伙同陈某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经查,李均在侦查阶段供述知道案发当日陈某给他打电话喊他出去逛一逛就是喊他一起去扒窃,他在陈某扒窃被害人手机时还有意为其遮挡。李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陈某的供述一致,且与被害人秦某某陈述、证人钟某某的证言及钟某某、陈某指认的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李均伙同陈某扒窃被害人手机,帮其望风的事实。李均当庭翻供辩称其并未与陈某共谋盗窃,也未参与望风,只是尾随陈某一起逛街,不知道陈某扒窃手机,其理由明显欠缺合理性,且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对公诉人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陈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李均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李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前羁押37天已折抵。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均及同案人陈某对被害人秦某某的损失3198元予以退赔;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8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小燕人民陪审员 王玉珍人民陪审员 黄道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佟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