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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尚某诉马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马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314号原告尚某,男,200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理人尚某某,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营口市站前区,系原告父亲。被告马某,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马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永利审判员  王钰中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恺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