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商丘万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永科、屈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万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永科,屈爱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480号原告:商丘万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睢州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曹磊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忠芹,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永科,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屈爱荣,女,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商丘万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科、屈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商丘万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丘万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国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