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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龙岩市汇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平市富山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汇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漳平市富山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2156号原告:龙岩市汇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318号(水韵华都)26幢6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6861480L。法定代表人:苏毅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健雄,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平市富山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拱桥石佳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75208655.法定代表人:陈文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夏东,该公司员工。原告龙岩市汇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平市富山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汇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汇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龙岩市汇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汇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龙岩市汇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海  强人民陪审员 邱  大  涌人民陪审员 许  益  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洁(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