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李刚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李刚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刚汉,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刚汉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民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