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8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庄某与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944号申请执行人庄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路罗湖区,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彭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庄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一、借款36500元;二、案件受理费515.63元、执行费447.5元,以上总计:37463.1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新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刘翠玲执行员 罗海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