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贾某与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189号原告贾某。被告鄢某。本院受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