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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冯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561号被执行人冯国,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太仓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刑二初字第0026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国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