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6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殿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殿武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16号。法定代表人庄海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殿武,男,1930年7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上诉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殿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7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其在收到我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丽娟审 判 员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