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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金武强、林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武强,林旺,夏华强,刘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1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武强,男,1978年2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2016年10月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邹永正,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林旺,男,1986年3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夏华强,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刘小兵,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武强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旺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夏华强、刘小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娟娟、被告人金武强及其辩护人邹永正、被告人林旺、夏华强、刘小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开设赌场罪2016年9月26日至10月1日期间,被告人夏华强、林旺、刘小兵、金武强四人约好在同田某药湖光水库旁开设赌场,赌场内以32张扑克牌的方式进行赌博。四人每人负责一向,由夏华强安排夏某1负责望风、夏某2负责收取抽红。赌场内每天数十人参赌,封庄后以5%的比例抽头“吃红”。期间抽头渔利5万余元。被告人金武强当场被抓获。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林旺、夏华强、刘小兵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武强、林旺、夏华强、刘小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1、龚某2、陈某1、夏某1、李某2、徐金华、游某、夏某3、鄢安辉、屈某、李某3、朱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六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寻衅滋事罪2013年9月15日晚,黄某1(已判刑)因拖欠周波工资一事与被害人涂某1产生过节,黄某1带上黄某2等人在梅林集镇农贸市场附近的巨浪手机店找到涂某1,并将涂某1打伤。之后,被告人金武强伙同熊某4、熊某5(二人均已判刑)等人来到梅林农贸市场附近,将正好开车路过的被害人熊某1、熊某2误以为是涂某1叫来帮忙的人,被告人金武强将该车砸坏,并打伤熊某1、熊某2。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某1的伤势为轻伤甲级,被害人熊某2、涂某1的伤势均为轻伤乙级。经价格鉴定,熊某1的小车被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62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武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熊某4、黄某1、黄某2、熊某6的供述,被害人涂某1、熊某1、熊某2的陈述,证人熊某3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照片,丰某(2013)法医检字第1751、1756、177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2014)丰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故意伤害罪2015年12月9日中午,因梅林中学教师涂某2和其妻子陈某3在梅林中学男生公寓里多次卖饭给学生吃影响了梅林中学食堂的生意,被害人龚某1、廖某赶到宿舍想当场抓住学生当证据,双方产生争执。陈某3害怕下午龚某1、廖某再过来,便打电话叫其侄子林旺下午过来一下。被告人林旺接到电话后即打电话给罗某2要其先行前往梅林中学看下情况。当日下午5时许,罗某2纠集了四五人开车到梅林中学。与龚某1、廖某发生冲突,并对龚某1、廖某进行殴打。期间林旺也赶到了现场,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龚某1的伤势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廖某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林旺与被害人龚某1、廖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林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龚某1、廖某的陈述,证人陈某3、涂某2、徐某1、刘某1、徐某2等人的证言,丰某(2015)法医检字第2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丰安鉴定(2015)临检字第12-034号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赔偿协议、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华强、金武强、林旺、刘某2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金武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金武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武强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在寻衅滋事案件中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过程中其与林旺、刘小兵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在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林旺、夏华强、刘小兵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林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武强、林旺犯有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夏华强、刘小兵均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树立社会的良好风气,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武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二、被告人林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13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三、被告人夏华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刘小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应亮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人民陪审员  熊美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晶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