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魏大艮、王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大艮,王锋,王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魏大艮,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锋,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玉珍,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大艮与被执行人王锋、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33816元,已查封被执行人王锋名下位于桓台县新民小区3号楼一单元一层东户与王玉珍共有住房一套,冻结王锋名下住房公积金251992.09元,冻结王玉珍名下住房公积金63490.57元,不宜处理,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魏大艮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