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绍琼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琼,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895号原告:李绍琼,女,1964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才伟,重庆市彭水县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本县汉葭街道河堡街*号,统一社区信用代码:9150024371164868XW。原告李绍琼与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绍琼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李绍琼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绍琼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绍琼负担。审判员 朱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