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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瑞灿与山西馨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灿,山西馨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1687号原告:李瑞灿,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涛,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馨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巨朝,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婧钰,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瑞灿与被告山西馨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瑞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瑞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惠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