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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核60725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裕森故意伤害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李裕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核60725793号被告人李裕森,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肇庆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裕森故意伤害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6)粤12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裕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李裕森,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李裕森于2013年5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后转社区戒毒,期间继续吸毒且成瘾严重,高要市公安局于2013年9月10日决定对其强制戒毒两年,期间又被延长强制隔离戒毒8个月,于2016年5月11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李裕森回到高要区蛟塘镇金龙路家中后,其母亲吴某1从肇庆市大儿子家中回到高要区蛟塘镇家中照顾李裕森。2016年5月23日12时许,李裕森因做菜与吴某1发生争执,吴某1责怪李裕森不工作、经常喝酒等,李裕森恼怒将吴某1踢倒在地,又多次踢、踹、踩吴某1的头面部及胸腹部,致吴某1不再动弹。随后李裕森打电话给在外地的父亲、哥哥等告知母亲已经死亡,其父托朋友到家中查看后将吴某1送医院抢救,吴某1于当日2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25日扣押了被告人李裕森作案时所穿的拖鞋(白黑横条相隔胶质)、作案时所穿已洗晒的上衣(蓝白黑横条相隔短袖有领T恤)和裤子(蓝色牛仔中裤),于2016年5月26日扣押了李裕森住宅二楼的菜刀(银色铁质刀身、平头、有锈迹、黑色刀柄)一把。被告人李裕森指认了拖鞋是其作案时所穿,菜刀是用于恐吓其母亲的。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高要分公司关于138××××2085手机、17806797324手机的客户详单,证实客户名为唐某的被害人吴某1的手机(138××××2085)于2016年5月23日12时54分至13时22分与184××××5873手机(李某1)、187××××7595(李某1)、187××××0833(李某3)手机均有通话的记录,客户名为李裕森的手机(178xxxx7324)在2016年5月23日12时52分至21时35分与187××××7595(李某1)手机多次通话情况,与李裕森供述作案后使用被害人吴某1手机和自己的手机通知家人一致。3.证人李某1(被告人李裕森之父)证言:他在湖南省永州养鱼,2016年5月23日13时许,李裕森打电话给他说母亲死亡了,是在二楼跌倒死亡的。他开始以为李裕森开玩笑,叫了他的朋友李某2去看一下,后来李某2告诉他是真的。他从湖南赶回来于5月23日午4点钟回到蛟塘,在蛟塘村的旧屋看到了他妻子的尸体,他妻子的两只眼都是黑的,左边的额角肿了,但没有流血,也没有其他的外伤,怀疑他妻子的死亡不是跌死的,是被李裕森害死的。李裕森打电话给他时一点伤心都没有,比较反常,李裕森精神没有问题,比较暴燥,以前有吸食冰毒。因为李裕森戒毒刚放出来,他就叫妻子照顾李裕森,李裕森平时经常问他妻子要钱,并因钱的问题经常争吵。4.证人李某3(被告人李裕森之兄)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13时许,李裕森用母亲138××××2085手机打电话给他讲:“你老母走左啦。”他觉得愕然,于是马上打电话给父亲李某1。大约到了下午2时,虾叔打电话说他母亲确实去世了,叫他马上回村看看。他回到蛟塘镇的旧屋,看见他母亲躺在地上。后来,听亲属讲,母亲嘴边很多血,于是他用湿纸巾帮母亲刷了嘴边流出来的血和刷了鼻子、额头,发现他母亲的鼻子和左额头有少少白灰。蛟塘镇中学对面那间屋都是他母亲和弟弟李裕森二人居住,他母亲有一次打电话对他讲,弟弟不想出去找工作做,常常问她要钱,常常饮酒。他的直系亲属中没有精神病史,李裕森也没有精神病史,精神状况很正常,只是偶尔会发脾气。5.证人吴某2(被害人之姐)的证言:他看到吴某1的尸体时发现尸体额头又肿又黑,双眼淤黑,嘴角有点出血,双手的手肘都有点擦伤的痕迹。而李裕森的表情很冷漠,感觉好像没事一样。他曾经听吴某1说李裕森很“不生性”(不争气),经常向她拿钱。6.证人李某2(被害人丈夫的朋友)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13时20分左右,他接到李某1的电话,说李裕森打电话说李某1的老婆在家中跌倒死了,叫他帮忙查看一下。13时30分左右,他去到李裕森家中,李裕森在住屋内把门打开走出来,面带微笑对他说李裕森的母亲在家中跌倒死亡了,他骂李裕森不要乱讲,李裕森说不信进屋看一下,于是他跟着上到二楼,看到吴某1面朝上平躺在二楼厨房门口外,用脚轻轻动了一下吴某1的脚,但吴某1没有反应,身体肤色已经发白,并且没有呼吸的迹象,于是打电话给李某1说吴某1真的不行了(死亡)。不久蛟塘卫生院的医生到场帮吴某1做急救措施,大约过了五分钟,医生说要把吴某1送到医院,接着李裕森把吴某1抱起,吴某1的左边嘴角有流血的情况,然后吴某1就被送蛟塘卫生院了。他听李裕森说吴某1是跌倒躺在厨房门口外,是在住屋二楼楼顶跌下来的,但是他要上去查看二楼楼顶时,上二楼楼顶的门是从里面扣上没有打开的。他看见吴某1的左边太阳穴周边、额头部、右边太阳穴周边都有黑红色的瘀伤。7.证人赵某(被害人隔壁邻居)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中午12时许,他听到屋外传来类似本地男子的三四声“哇哇”的叫喊声。8.证人周某1(被害人的邻居)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中午12点左右,她听见隔壁屋传来打架的声音,有个男人大声骂到“踢死你!踢死你!死得未?死得未?”连续说了几次,然后又一直骂了好多其他话,但听不清楚骂什么。被打那个人偶尔发出微弱的声音,好像是忍住不敢出声。在这过程中还听到用脚大力踢墙的声音,可以感受到她房屋的墙壁有震感(西面的墙壁),是砰、砰、砰的声音。到了中午12时33分,她听见隔壁屋的人还在打人,边打边骂,骂得好狠的:“去死啦!去死啦!”于是她下楼,在一楼的楼梯间听隔壁的动静,听了10分钟,都是那个男人的打骂声,以及西面墙壁的砰、砰、砰的声音。一直到13时10多分,才没有再听见打骂声。9.证人李某4(被害人邻居)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中午13时许应李某1的要求去李某1家,以核实吴某1是否出事,敲门后李裕森回答其母亲吴某1已死亡,并把门锁上了,他返回档口。当天上午10时许,看到李裕森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着10多个啤酒瓶拿到士多店。李裕森有吸毒前科,性格比较暴躁。10.证人徐某(蛟塘卫生院医生)证言:2016年5月23日13时30分,他出诊到蛟塘中学对面的一座民宅二楼,平台上有个老年妇女平躺在地上,脸朝上,他摸该妇女的颈部动脉、听呼吸,该妇女没有脉博和呼吸。他马上进行胸外心脏按压,经过一段时间抢救,初步判断该妇女已死亡,同时询问家属该妇女如何跌倒,何时发现,家属没回应。他打电话给卫院急诊主任反映情况,经咨询家属,将妇女送回蛟塘卫生院作进一步抢救。他们在卫生院内再对该妇女抢救了约30分钟,宣布临床死亡。他上到二楼平台时见到该妇女平躺在地上,头部向厨房,面部向上,左额部肿胀淤黑,左眼眶淤黑,嘴角及牙齿有小量血丝,在做胸外压时发现该妇女非常柔软,不排除有肋骨骨折。11.证人周某2(蛟塘村委会文书)、周某3(蛟塘村委会副主任)的证言,均证实李裕森时常与人打架,曾有吸毒的行为,家族及其本人都没有精神病史。12.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要公刑[2016]104号现场勘验检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蛟塘村吴某1住宅,提取了啤酒瓶口粘取物2份、双喜烟蒂3枚、内有糊状物的塑料袋1个。被告人李裕森指认了作案现场。13.肇庆市高要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公(司)鉴(尸)字[2016]0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吴某1的主要损伤为头面部挫伤、擦伤,头皮下出血,左侧颞肌出血,珠网膜下腔出血、胸骨骨折,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脏、肝脏及左肾破裂,胰腺断裂,大网膜出血,胸腔、腹腔积血等;系因内脏破裂致大出血死亡。14.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肇三医司法鉴定所[2016]司鉴字第1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李裕森无精神病;被鉴定人2016年5月23日案发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5.被告人李裕森的供述:2016年5月23日中午,因为他要吃煎豆腐,而他妈要用豆腐煮汤,意见不合,当时还骂他不找工作,常常在家里呆,因此他发火打了他妈。他在厨房门口的里面,而他妈站在厨房门口的外面,抢了几下豆腐发生打斗,他随手将抢过来的豆腐扔向他妈的面部,右脚踢中了他妈的胸部,他妈后退几步用手抚着胸部,那时她差不多站不稳了,他接着用左手按着她的后脖子往地面用力推,她的身体已经往前倾斜了,他又顺势用右脚向她的后腰部位踢了一脚,她当即头部撞落二楼露台的空地位置了,整个身体正面扑在地上。他妈讲为什么要打她,叫他不要动手。他妈一直没有还手,但骂他死衰仔,他骂回她你都整天想他死,他现在打死你,踢死你。他妈倒在地面后,他走到他妈的右边,用右脚踢她右边手臂和正面部,连续踢了几脚后,她的身体有点翻转过来了。他继续用右脚往她的胸部踢了三四脚。这时,她的身体完全翻身过来了,正面朝天躺在地面上,于是继续用右脚往她的面部和胸部连续踩了三四脚。他妈那时已经没力气用手挡了。他看见他妈的嘴角流血了,右边面部肿了,头部也肿了。打完后,他回了二楼的大厅凳子坐着抽烟,又走出露台位置看看他妈,当时用手试探她的鼻子,发现已经没有呼吸了。于是他先后打电话通知他大姐李某6、他父亲、他哥哥告诉他们妈出事了。期间有他对面屋的家某走过来拍门,他从二楼走到一楼开门后,家某问他什么事?他回答他妈出了事,现在要打电话通知家人和医院啊,然后二话不说关门了。大约过了两分钟,又有人拍门了,他下楼打开门,虾叔、靓细、家某走入他屋上了二楼。接着医生也到了在现场抢救了几分钟,然后他把他妈抱到救护车送往蛟塘卫生院了。1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6年5月24日09时40分依法采集了被告人李裕森的尿液并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检验,结果为阴性。17.办案民警何志生的自书证言:他在侦办该案过程中,共参与询问犯罪嫌疑人李裕森一次,时间是2016年5月24日17时07分至18时26分,地点是蛟塘派出所办案区。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李裕森二次,时间分别是2016年5月25日13时30分至15时42分、2016年6月2日15时50分至17时15分,地点分别是蛟塘派出所办案区和看守所讯问室,在参与审讯李裕森期间依规依法文明办案,没有对李裕森刑讯逼供,李裕森在这过程中身体及精神状态也很正常。18.高要区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在押人员信息采集补充项目、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入所前体检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李裕森入所前体表无外伤,体检结果仅显示双肾结石,5月25日入所后连续七天的跟踪检查均无异常。19.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裕森因吸毒被强制隔离解毒,期限从2013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2日,后又被延长至2016年5月11日解除。20.高要市公安局蛟塘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裕森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裕森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极其严重,手段残忍,鉴于本案是因家庭琐事引发,且是发生在亲属之间等情节,对李裕森判处死刑,可缓期二年执行。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2刑初42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裕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少雄审判员  蒋伟盛审判员  陈光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铭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