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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田桂芳与谷亚东、刘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桂芳,谷亚东,刘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田桂芳,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谷亚东,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刘晓华,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田桂芳与谷亚东、刘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谷亚东在中国农业银行林西支行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谷亚东在中国农业银行林西支行的存款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即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广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