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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万关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关军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刑初340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关军,男,1982年9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2017年3月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关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笑秋、殷壮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万关军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榆阳区金鸡滩镇海流滩村十二组区域内擅自推毁林地9.81亩,用于修建房屋、羊棚、猪棚地基。经榆阳区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报告认定:被毁坏地为林业用地,地类为防护林(特灌木),覆盖度为35%。上述事实,被告人万关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林地权属说明,证人纪某、薛某、王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万关军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关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关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万关军犯罪情节较轻;在侦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关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