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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马明涛、马维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马明涛,马维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489号原告:李玉华,女,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第三管理区。被告:马明涛,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第三管理区,现下落不明。被告:马维岭,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第三管理区。原告李玉华与被告马明涛、马维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玉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8.00元,减半收取1504.00元,由原告李玉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波审 判 员  黄利国人民陪审员  李鸿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