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马明涛、马维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马明涛,马维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489号原告:李玉华,女,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第三管理区。被告:马明涛,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第三管理区,现下落不明。被告:马维岭,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第三管理区。原告李玉华与被告马明涛、马维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玉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8.00元,减半收取1504.00元,由原告李玉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波审 判 员 黄利国人民陪审员 李鸿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