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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袁文与李天木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李天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673号申请执行人袁文,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李天木,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袁文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160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万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执16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全胜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