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本冲与被告娄晓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冲,娄晓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251号原告:李本冲,1968年11月25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晓翔,1985年7月4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本冲诉被告娄晓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本冲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本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李本冲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思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