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魏子桂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子桂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刑初8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子桂,男,1992年4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蠡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2008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09年11月1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3年12月31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魏子桂减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12月27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魏子桂减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现在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执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子桂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万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被害人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子桂在邢台监狱服刑期间,于2017年1月14日凌晨4时21分,想起因生产琐事与服刑人员于某发生的矛盾,遂进入七监区305监舍用暖壶将热水倒到于某身上,致使于某头、面、颈、胸、手多处烫伤。经法医鉴定,于某损伤系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如下证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物证书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子桂在监管场所服刑期间,致伤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了正常的监管秩序,且造成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子桂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子桂在邢台监狱服刑期间,于2017年1月14日凌晨4时21分进入因生产琐事与其有矛盾的服刑人员于某所在的七监区305监舍,其掀开于某的被子,将暖壶内的热水倒在正在床上睡觉的于某身上,致使于某头、面、颈、胸、手部等多处烫伤。经法医鉴定,于某损伤系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魏子桂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在邢台监狱服刑,当日凌晨4时左右其在七监区304监舍睡觉,中途其起床去了趟厕所,回来后其拿了一个粉红色的暖壶去热水器处接热水,此时其想起因生产的事与于某有矛盾,于是就拿着暖壶跑进于某所在的305监舍,其掀开于某身上的被子把热水从他脖子的位置都倒他身上了,于某坐起来就开始喊,监舍内的其他犯人以及在楼道内值班的犯人把其拉到门外。值班民警孙某和李某过来就把其控制住了。2、被害人于某陈述,当天其正在305监舍睡觉,突然感觉有人掀开其的被子,就有热水浇到身上了,其大喊了一声看到魏子桂正拿了一个粉红色的暖瓶往其身上倒热水,其推开魏子桂,同屋的其他人也将魏子桂拉住了。其身上都是湿的,脱下衣服一看前胸、肩膀都通红,左手大拇指掉了一块皮。值班干警孙某和李某赶到了,孙某带人把其送到了医院。其和魏子桂平时没有矛盾,只是因为魏子桂减刑后不好好劳动,其说过他让他好好劳动。3、证人白某1证言,当日凌晨4点左右,其在七监区305监舍睡觉时起床上了趟厕所,在厕所里碰到了同监区罪犯魏子桂在厕所里抽烟,其上完厕所就回去睡觉了。几分钟后听到有人喊,其起床看到魏子桂拿着一个粉红色的暖壶正向于某身上倒水,于某在大喊。其和赵某、郭某1把魏子桂拉到门外,然后回到屋里看到于某前胸、后背、脖子上都通红,左手还掉了块皮。干警孙某和李某赶到把于某送到医院去了。4、证人郭某1证言,当日凌晨4点,其在七监区监舍楼道交接班,看到魏子桂上厕所就在厕所里看着他。大概凌晨4点12分时,魏子桂离开厕所。后来其看到魏子桂拿了一个粉色暖壶在热水器处接热水,其也回到315监舍拿暖壶准备接热水。其拿着暖壶往热水器处走的时候,听到305监舍里有人在喊,其赶到那里看见于某身上都湿了满脸通红,听于某说是魏子桂拿开水浇到他身上特别疼。其和于某及其他人把魏子桂推到305室外,然后其就去报告当天值班干警孙某和李某。5、证人刘某1证言,当日凌晨4点左右,其在七监区305监舍睡觉,睡醒了就拿水杯去热水器处接热水时,其看到魏子桂拿着一个粉红色的暖壶正在接热水,等他接完水后其接了杯热水,然后其就往305监舍走,走到门口时其看到魏子桂拿着暖壶正往于某头部倒热水,于某就坐起来一边喊一边反抗魏子桂,这时白某1和赵某都已经起床了,白某1和赵某把魏子桂推向门口,郭某1过来一起把魏子桂推出了门口。于某的衣服湿了,他就把上衣脱下,其看到于某前胸、后背都是通红的,右肩特别红。干警孙某和李某赶到,安排将于某送到医院去了。6、证人赵某证言,当日凌晨4时左右,其在七监区监舍楼道值完班回到305监舍睡觉,十几分钟后其听到有人在喊。其看到魏子桂右手拿一个粉红色暖壶正往于某身上倒水,嘴里还在说让你再作。其就下床和白某1一起把魏子桂往外拉,其他人也过来一起把魏子桂推到门外。回到屋里,其看到于某的肩膀是红的,左手上还掉了块皮。后来值班干警带于某去医院了。7、证人李某证言,当日凌晨4点20分左右其正在七监区干警值班室值班,七监区服刑人员值班员郭某1向其和孙某反映:罪犯魏子桂在305监舍向罪犯于某头上浇了一壶开水。其和孙某立刻将罪犯魏子桂控制,随即孙某将罪犯于某带去医院治疗。8、证人孙某证言,当日凌晨4点20分左右其在七监区干警值班室值班,七监区服刑人员值班员郭某1向其和李某反映:罪犯魏子桂在305监舍向罪犯于某头上浇了一壶开水。其和李某立刻赶到现场,当时其看到罪犯于某脸上、脖子上通红,左手大拇指掉了块皮。其和李某立刻将罪犯魏子桂控制,随即其将罪犯于某带去医院治疗。9、邢检技鉴[2017]01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于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10、报案材料及照片、狱内案件立案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报案及立案情况。11、破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结案表,证实案件的侦破过程。12、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证实魏子桂、于某的判刑及入监情况。13、视频资料:光盘一张,邢台监狱七监区305监舍内录像设备对案发当时的视频监控资料。14、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的户籍登记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子桂作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趁其他被监管人员正在睡觉的时候,故意将热水倒在他人身上,造成轻伤的严重情节,其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监管秩序,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被告人魏子桂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魏子桂被裁定减刑后又犯新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之规定,对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子桂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犯抢劫罪、盗窃罪尚未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零二十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邓延敏审 判 员 孙长山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灿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