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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山东银三岩建材有限公司、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三岩建材有限公司,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保252号申请人:山东银三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李栋栋,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赵佳。申请人山东银三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鲁1523民初17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8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