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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茂连与被执行人石玉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茂连,石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闫茂连,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勃利县元明街。被执行人石玉武,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勃利县站前南楼。本院在执行(2016)黑092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闫茂连与被执行人石玉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21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案件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金刚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