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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邹文元与德阳盛德石材销售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文元,德阳盛德石材销售部,邱盛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文元被执行人:德阳盛德石材销售部。第三人:邱盛贵本院在执行邹文元与德阳盛德石材销售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邱盛贵的房屋一套,房产证(0144199)、列失信人名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