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薛春兰、张恒红、张情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春兰,张恒红,张情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94号申请执行人:薛春兰,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张恒红,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张情春,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春兰(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恒红、张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恒红、张情春履行已生效的(2016)赣0926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0元,但被执行人张恒红、张情春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未执行到位的款项,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震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邓诗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