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6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邹国祥与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国祥,游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6民初197号原告:邹国祥,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岑巩县。被告:游俊,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岑巩县。原告邹国祥诉被告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邹国祥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国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邹国祥负担。审判员 潘武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忠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