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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董金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02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金城,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居住地:沧州市新华区,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华区院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金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静、仝瑞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金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董金城在沧州市新华区御宇国际雅瑞苑小区17号楼2单元楼下盗窃董某的超威牌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1250元。2、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董金城在沧州市新华区御宇国际雅瑞苑小区14号楼一单元楼下盗窃王某的亿能牌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1800元。3、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董金城在沧州市新华区御宇国际雅瑞苑小区13号楼楼下盗窃蒋某的大安罗纳多小花悦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50元。4、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董金城在沧州市新华区御宇国际雅瑞苑小区19号楼1单元楼下盗窃李某的爽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600元。另查明,爽玛牌电动三轮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受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董金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董金城的供述,被害人李某、董某、蒋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代某的证言,被告人董金城对犯罪地点的指认笔录,证人张某对被告人董金城的辨认笔录,被盗爽玛牌电动车照片,沧新价认字(2017)第1号价格认证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购车发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董金城的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金城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11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金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董金城退赔被害人董俊山1250元、王玉敏1800元、蒋美莉450元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淑芬人民陪审员  陈 康人民陪审员  李梦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筱璇 关注公众号“”